唐山律师案情:**科大学附属儿科**院对瞿某某施行了左坐骨神经探查、松解手术,手术诊断结论为瞿某某左坐骨神经损伤(注射性)。瞿某某虽经手术补救,但其神经恢复正常已不可能,5岁时还须再次手术。瞿某某在南京的**药费已报销,在上海的**疗费2006。71元、交通费102。50元、住宿费1060元。1995年5月,瞿某某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告法定代理人诉称:1994年6月3日,其按计划免疫要求,带瞿某某到省级机关**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左臀肌注射防疫针两周后,发现孩子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扶立时左腿明显无力。经上海**科大学附属儿科**院手术探查,确诊瞿某某为注射性左坐骨神经损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计193458元及今后再次手术的费用。
唐山律师www.liuhuilaw.com讲法律:本案原告左坐骨神经损伤致六级伤残,是在**院进行预防接种时,因**院护士注射部位错误而导致的。这是否属于**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是值得探讨的。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是**院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残疾,且鼓楼区**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疗事故鉴定结论,适用的是国务院《**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的条款而确定其不属**疗事故范围的,并没将其排斥在**疗事故争议范畴之外,因此,本案属于**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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