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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律师之术治疗后变“傻”
发布时间:2014-09-27        浏览次数:15        返回列表
   唐山律师案情:唐某因患甲亢病到某**院住院治疗。同月25日,该**院对唐某进行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不到1个小时,唐某出现切口内大出血,血肿压迫气管导致呼吸困难,进而出现呼吸骤停,最终导致缺氧性脑病。
  唐山律师www.liuhuilaw.com讲法律:《**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处理**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疗事故,**方负完全责任,某**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疗事故等级放在首位考虑,即确定了该**院必须对因**疗事故造成的患者的人身损害给予赔偿。对唐某主张的赔偿费用,唐某在开庭审理时增加、变更了诉讼请求。由于唐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法院仍按其原来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遂判决:**院赔偿唐某**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9891元,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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