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条 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申请和受理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 耗 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第2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3条 产品申请程序 填写申请书;(包括以下附件) a. 营业执照(复印件); b. 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 c. 有关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面的制度目录; d. 产品检验工具、设备和仪器明细表; e. 代表性产品、工艺装备和设备明细表; f. 产品外协、外购件明细表; g. 领导及技术人员明细表; (注):产品检测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