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备案受理机构需要审查下列申请材料:
1.《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7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产品的成份表. 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加审: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出口食品标签加审: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6.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1份。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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