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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深圳前海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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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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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在深圳前海设立外商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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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海的产业准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468)

第一类金融业第()所列: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PE属于前海的产业准入范畴。

 二、内资PE的设立设立内资PE主要适用《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简称“若干规定”)

1. 注册资本和股东(合伙人)数量要求    根据《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 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

 2. 工商登记《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经咨询前海管理局投资推广处工作人员,前海设有市工商局办事点,注册条件需由市工商局

审核,由前海办事分点颁发执照。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法定住所

(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3. 税收政策根据《若干规定》第三条:()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至15%);()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2),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987)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前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金发[2012]12)(简称12号文)第五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先行先试,逐步向全市拓展。

经咨询前海管理局投资推广处,申请了试点资质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结汇

额度,但额度的确定尚没有明确的依据。目前结汇由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对PE的定性,论是LP由外国投资者组成,还是GP作为外商投资管理企业,LP为国内投资者的情形,都按照外资基金处理,其投资适用外商投资法规政策。在PE的设立问题上,目前结合12号文和2013年发布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深府金发[2013]3号,简称“操作规程”)办理。

()  1. 出资要求12号文第六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位20%以上,其余部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

 2. 高管人员要求(担任副总经理级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至少两名)

 1) 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 有二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3) 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机构从业经验;

 4) 最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 对境外投资者的要求12号文第八条:

1)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2) 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具有相关的投资经历

 3) 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

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4) 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操作规程》第五条:试点工作按早“审慎、择优”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

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 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B. 持有香港证监会(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C. 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

 

 4. 对注册地的要求 《操作规程》第十条: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均必须注册在深圳。()《操作规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企业的,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1. 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递交合伙协议)

 4.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或者董事会人员名单,或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合伙人人选 名单,如有);

 5. 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6. 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7. 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相关证明材料 

8. 市市场监管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10. 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1. 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12号文第九条:申请试点企业,应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市金融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操作规程》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常年受理,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认

定,并在启动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1025日,深圳前海出台《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规定对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各种金融机构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等。此外,同时印发的文件还有《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八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业务资格文件

;第九条:经认定的企业凭业务资格文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1. 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公司制) 2. 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3. 到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办理外汇结算手续;4. 入驻前海的,到前海管理局办理入驻手续;12

号文第十二条: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

名称中可加注“股权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12号文第十八条:经领导小组认定的试点企业,在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由领导小组独立管理。 

()12号文第二十一条: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市金融办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

列重大事件:1.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2.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 3. 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4.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5. 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变更; 6.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7. 分立与合并;8. 解散、清算或破产;9. 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 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第四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以下政策: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

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

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

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

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纳入我市大企业

便利直通车服务范围,并按相关规定为其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府办〔2010100)规定:  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前2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 对我市符合《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或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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