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技术要求
6.1一般规定
6.1.1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
等信息。
6.1.2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
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整理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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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