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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环罚字﹝2021﹞SG237号

   2022-06-09 190
核心提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潍环罚字﹝2021﹞SG237号行政处罚人: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处罚事由2021年5月1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潍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潍环罚字﹝2021﹞SG237号

行政相对人:

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2021年5月13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潍坊优特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硫化车间西侧排气筒开展监督监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经监测该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为28.4MG/NM3,超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VOCS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1.84倍。

处罚结果

CF_NR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单位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

数据来源

信用中国潍坊

处罚日期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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