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生产许可申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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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第十六条 检验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纳入计量检定范围的,应当依法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在易燃、易爆、绝缘等场所检验,使用的设备仪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当符合现场环境的要求。
第十七条 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记录。有具体数据要求的定量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用文字描述检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另列表或者附图;对于无损检测和应力测试,应当在记录上进行准确定位。检验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
注2: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
第十八条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第二十条 检验机构在检验(包括复检)工作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见附件D,以下简称检验报告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生产许可申请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