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缘接头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北京代理
第十六条 发现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7,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现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严重问题时(注2),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8,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注2:严重问题是指对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如产品A类制造监检项目不合格;B类制造监检项目不合格而又不易纠正;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严重失控;制造单位对《监检工作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进;制造单位不再具备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制造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有违反制造许可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机构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者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确定其实施制造监检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
第十七条 监检人员应当建立制造单位有关人员、工艺、材料、型式试验台帐,认真填写制造监检工作记录,每个工作日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情况应当记入制造监检日记,制造监检的每批产品都应当填写制造监检项目表。对A类制造监检项目,必要时应当附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一次制造监检后用于多批产品的制造监检项目(如制管用的原材料、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评定、型式试验等),应当建立专项制造监检纪录。
第十八条 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按批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9,以下简称《监督检验证书》)。
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必须持有《监督检验证书》时,可以由制造单位向监检机构索取,监检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监检机构应当保存《监督检验证书》、《监检工作联络单》、《监检意见通知书》、《制造监检项目表》、制造监检日记和专项制造监检纪录绝缘接头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北京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