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为便捷、迅速,适合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与民间借贷相比,小额贷款更加规范、贷款利息可双方协商。2.申请条件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A.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深圳2012年数据)B.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C.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D.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A.设立申请书。B.可行性研究报告。C.公司设立方案。D.主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市监管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E.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F.出资人承诺书 G.任职资格申请。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格式见附件3)、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H.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I.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在办妥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金融办补交。J.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K.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L.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N.申请材料中涉及境内企业、个人的,需同时向市金融办出具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所 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O.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4.申请程序市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其中:A.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等认定的,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B.涉及自然人股东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犯罪记录、信用信息等认定的,征求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C.涉及担保机构出资人认定的,征求市经贸信委意见; D.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金融从业资格认定的,征求深圳银监局意见。 市金融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会议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