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P2P的难度的确很大,将是监管部门的一个重大难题。现在P2P很多已经是即成事实,也已形成大而不能倒的局面了,简单地一刀切可能会引发太大的社会问题。而且,在大的金融环境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这类模式即使被勒令取消,也会再出现别的模式。如同高利贷在我国绵延不绝地发展了两千多年一样,单纯靠压制进行取缔意义不大,进行整体的金融体质改革才是解决的关键。从这个角度看,当前对P2P的监管也只不过是过渡性额度权宜之计。
对担保模式P2P的监管,可以从核心资本管理入手,参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实施。将P2P所能操作的业务规模跟核心资本挂钩,不宜超过4倍。其次,对P2P的债权分拆标准进行规定,建议应该严格控制在30人以下,避免债权过于分散。同时还要限制债权的转让次数,避免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出现。最后,要严格监控虚假债权。虚假债权已经带有集资诈骗的性质,而且虚假债权是构建资金池的核心,这部分业务是堆积金融风险的焦点。【甘肃最权威网络融资平台:汇贷天下http://www.chinahuidai.com】
第一,要进行足够的道义提醒,反复提醒广大投资人,P2P的风险何在。这是政府的责任,而且在充分提醒后,政府是可以免责的。过去那种出事之后才一抓了事的态度,是不负责的。
第二,要严格制定行业规范,将P2P这种投资理财模式纳入到理财产品的管理规范里来,不能在出现“保本保收益”之类的明显具备误导性质的广告。
第三,P2P的规范要有相应的配套系统,要建立征信系统的对接。针对债权流转模式,要么出台法律进行规范,要么建立债权转让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进行公示来替代以前模糊不明的“通知”,从而规避大量无效债权的转让甚至“一女多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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