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中充入惰性气体,可降低氧气、可燃物的百分比,从而消除爆炸危险和阻止火焰的传播。在以下几种场合常采用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消除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这些着火源都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温表面。
对于易燃液体的加热应尽量避免采用明火。一般加热时可采用过热水或蒸汽;当采用矿物油、联苯醚等载热体时,加热温度必须低于载热体的安全使用温度,在使用时要保持良好的循环并留有载热体膨胀的余地,防止传热管路产生局部高温出现结焦现象;定期检查载热体的成分,及时处理或更换变质的载热体;当采用高温熔盐载热体时,应严格控制熔盐的配比,不得混入有机杂质,以防载热体在高温下爆炸。如果必须采用明火,设备应严格密封,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建筑或隔离,并按防火规定留出防火间距。
在使用油浴加热时,要有防止油蒸气起火的措施。在积存有可燃气体、蒸气的管沟、深坑、下水道及其附近,没有消除危险之前,不能有明火作业。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制度进行。汽车、拖拉机、柴油机等在未采取防火措施时不得进入危险场所。烟囱应有足够的高度,必要时装火星熄灭器,且在一定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高温物料的输送管线不应与可燃物、可燃建筑构件等接触;应防止可燃物散落在高温表面上;可燃物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如果接近,则应有隔热措施。
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述条件: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设备、贮罐、仓库、堆场等的距离,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防火间距要求;区内可能出现的可燃气体的含量应在允许含量以下;在生产装置正常放空时,可燃气应不致扩散到到动火区;室内动火区应与防爆生产现场隔开,不准有门窗串通,允许开的门窗应向外开启,道路应畅通,周围10m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区内备有足够的灭火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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