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贸部令[1995年第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3,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
一、申报材料:
1、 申请书原件;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合同、章程原件(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