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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会计培训金账本发票丢失需及时作补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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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广东 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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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5-05-2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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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广州会计培训金账本发票丢失需及时作补救处理
金帐本会计培训,就算你是零基础,也能一次取得会计证!让通过更尽兴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证班是针对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想全面掌握会计专业技术的人员而开设的,小班教学,规范管理,学完后能独立查看账本,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可参加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上岗证)的考试。我中心从事会计培训历史悠久,师资雄厚,专业会计师授课,确保课程质量,考试通过率高,深受学员欢迎。
金帐本开设课程:《会计从业资格考证培训班》、《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班》、《会计全盘真账实操培训班》、《双证就业班》、《会计证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历教育》等课程随到随学。
理论+实操+实习+证书+推荐就业,零基础学会计,学实操送会计证,学完之后可以独立做会计全盘账,是想从事会计职业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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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需及时作补救处理
  纳税人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丢失空白发.票如何处理*
  1.纳税人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即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将已经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应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发.票开出未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处理: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2.发.票开出已认证情形处理:
  (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记账联的处理: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处理: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发.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只能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不能直接代作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4)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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