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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向侧面关闭的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50mm。
7.5.2.1.1.3 当乘客在层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而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时,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的使门重新开启。
a)此保护装置可以是轿门的保护装置(见8.7.2.1.1.3);
b)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扇门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c)如有这样的一个系统,即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上述规定的动能不得大于4J。
7.5.2.1.2 在使用人员连续控制下进行关闭的门(如连续揿动按钮)
当按7.5.2.1.1.2的规定计算或测量,其动能大于10J时,最快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应不得大于0.3m/s。
7.5.2.2 垂直滑动门
这种类型的滑动门只允许用于载货电梯和非商业用的汽车电梯。
如果能满足全部下列条件,则这种门允许用动力关闭:
a)关门动作是在使用者持续控制下进行的;
b)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大于0.3m/s;
c)轿门是带孔的或网板结构,并符合8.6.1特殊情况的规定;
d)层门开始关闭之前,轿门至少已关闭到2/3。
7.5.2.3 其它型式的门
在采用其它型式的动力操纵门(如铰链门)时,当开门或关门有碰撞使用者的危险时,应采用与其它动力操纵滑动门所采取的类似的防护措施。
7.6 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7.6.1 在层门附近,层站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应不小于501x。以便使用者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它的前面。
7.6.2 “轿厢在此”指示。
7.6.2.1 如果层门是手动开启的,使用人员在开门前,必须能知道轿厢是否在这里。
7.6.2.2 为此应安装:
a)符合下列条件的一个或几个透明窥视窗:
1)7.2.3规定的机械强度;
2)窗玻璃的厚度不得小于6mm;
3)每个层门的玻璃面积不得小于0.015m2,每个窥视窗的面积不得小于0.01 m2;
4)宽度不小于60mm,不大于150mm;宽度大于80mm的窥视窗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1 m。或
b)一个发光的“轿厢在此”信号,它只能当轿厢即将停在或已经停在特定的楼层时燃亮。在轿厢停留在那里的所有时间内,该信号应保持燃亮。
7.7 层门锁紧和关闭的检查
7.7.1 对坠落危险的保护
在正常运行时,应不可能打开层门(或在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除非轿厢停站或停在该层的开锁区域内。
开锁区域不得大于层站地平上下的0.2m。
在用机械操纵轿门和层门同时动作的情况下,开锁区域可增加到不大于层站地平上下的0.35m。
7.7.2 对剪切的保护
7.7.2.1 如果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可能启动电梯,也不可能使它保持运行。然而,可以进行为轿厢运行而准备的预备操作。
7.7.2.2 特殊情况,在下列区域内,允许开门运行:
a)在开锁区域内,在符合14.2.1.2的条件下,允许在相应的楼层高度处进行平层或再平层;
b)在满足8.4.3、8.14和14.2.1.5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在层站楼面以上延伸到高度不大于1.65 m的区域内,由被批准的并受过训练的使用者进行轿厢的装、卸货物操作。此外:
1)层门的上门框与轿厢地面之间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m;
2)无论轿厢在此区域内的任何位置,必须有可能不经特殊操作使层门完全闭合。
7.7.3 锁紧和紧急开锁
每个层门应设置符合7.7.1要求的门锁装置,这个装置应有防止故意滥用的保护。
7.7.3.1 轿厢运动前应将层门有效地锁紧在关门位置上。但层门锁紧前,可以进行为轿厢运动作准备的操作,层门锁紧必须由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7.3.1.1 轿厢只应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见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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