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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等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特殊环境中工作的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门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
第五条 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 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 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 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 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五) 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与设计一致, 工作电压一般为380V(允差为 -10%~10%);
(二) 选择无雨、无雪天气进行试验,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船机,可有凝露、盐雾,环境温度一般为–5℃ ~ 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速度测试时的风速不超过3m/s,测量结构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或者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
(三) 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 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五)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 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当符合GB10183《桥式和门式起重机 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对此给予确认),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船机的运行轨道安装符合JT5022《港口起重机轨道安装技术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对此给予确认);
第七条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9。
第九条 门式起重机已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相关进行部分项目的型式试验。
第十条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帮北京公司代理取桥式起重机安装维保资质